律所要闻

news

投资者维权专题|虚假陈述、信息披露月报(202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2-11-16 13:48:56 680次浏览

95.png

图片

证券虚假陈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了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实时更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最新动态,国双律师事务所搜集有关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要闻、监管动态、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最新公开的证券虚假陈述判决书,定期整理形成月报,望对投资人有所裨益。

一、监管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披露信息,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如下公司收到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文书:

工作簿1(1).jpg

二、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的相关股票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广大投资人应注意,民事诉讼秉承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投资者不主动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相应的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是不会主动赔付因其侵权而导致的损失。
另,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界定的相关时间以法院确认的日期确定,以下时间均为团队内部推算。
1、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于 2020年 8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胜利精密立案调查。2021年5月18日,胜利精密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对胜利精密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2022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胜利精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投资人如果是在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8日买进胜利精密股票,并在2020年4月29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应在2023年4月29日前提起诉讼,否则将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2、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于2021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ST海越立案。ST海越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ST海越涉嫌违法的事实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4月29日买进ST海越股票,并在2021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3、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基础”)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基础立案。2022年8月24日,ST基础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基础又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基础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照规定披露非经营性交易、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买进ST基础股票,并在2021年1月30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于 2021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利源精制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利源精制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0月25日利源精制收到中国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1号),认定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1、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3、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4、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5年3月30日至2022年9月5日买进利源精制股票,并在2022年9月6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5、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特电机立案。因违反信息披露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为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10月13日,江特电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2 年9月14日买进股票,并在2022年9月15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6、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澄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澄星立案。2022年7月11日,ST澄星、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年9月14日,ST澄星、澄星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澄星存在的违法事实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卖出或者持有亏损的投资人,建议尽早提起诉讼。

7、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于2022年9月9日披露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贺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林艳和、金沙江投资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书面通知生物谷,导致生物谷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贺元具体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上述披露信息,投资人如果是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4月29日买进股票,并在2022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可尽早提起诉讼。

8、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必康”)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必康立案。2022年8月30日,*ST必康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9月8日又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的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5日,*ST必康也曾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认定*ST必康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相关投资人已针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向*ST必康提起诉讼,并已有*ST必康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的判决。投资者应该尽快提起索赔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如果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ST必康,并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建议在2023年3月25日前提起诉讼,否则将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9、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林”)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科林进行立案。国双投资者维权团队会持续关注*ST科林本次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
另外,*ST科林于2022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科林涉嫌违法的事实有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基于上述披露信息,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买进股票,并在2019年1月31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建议尽早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10、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2年10月14日和2022年10月20日又分别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江苏阳光存在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基于以上情况,投资人如果是在2021年9月14日至2022 年 1月3日买进股票,并在2022年1月4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可以尽早启动诉讼进行索赔。

1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9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宜康”)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1日,*ST宜康发布公告,宜华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书面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宜华集团在未经*ST宜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告知*ST宜康的情况下,在《担保书》上加盖*ST宜康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对外出具,用于为宜华集团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导致*ST宜康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2022年1月、4月才分别在临时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基于以上情况,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2 年1月7日买进股票,并在2022年1月8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可以尽早启动诉讼进行索赔。

12、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 12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2年8月25日,ST海投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所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买入,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尽早提起诉讼。

1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航”)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7日决定对ST海航立案。ST海航又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 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ST海航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买入股票,并于2021年1月30日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集”)于 2021年12月17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大集立案。ST大集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ST大集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导致ST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投资者在2017年8月31至2021年4月29日买入股票,并于2021年4月30日卖出或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5、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5月10日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国投中鲁被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5日,国投中鲁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投资者在2018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买入国投中鲁,并在2022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6、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雪发”)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0月27日,*ST雪发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投资者在2019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8日(含当天)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21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7、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者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21年3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8、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杭州高新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9月29日,杭州高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杭州高新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投资者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9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9、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柏龙”)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时披露年报,中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年8月22日,ST柏龙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9月30日,ST柏龙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当事人收到了《结案通知书》。
此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柏龙立案调查。2021年10月28日ST柏龙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2年4月19日ST柏龙及相关人员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1、ST柏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2017年至2019年年度公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3、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4、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投资者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21年10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20、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实达立案。2022年4月7日,ST实达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政监函 [2022]134 号)。2022年10月27日,ST实达又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政监函[2022]455号),系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拟处罚结果进行了调整,查明的ST实达涉嫌违法事实包括:1、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2、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投资者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22年4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


三、讯息摘要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公告,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责令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罚款22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刘绍喜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

2、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辅仁”)于2022年9月27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所持*ST辅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辅仁集团持有*ST辅仁股份47,358,881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8,539,326股,无限售流通股18,819,555股),占*ST辅仁总股本的比例为7.55%。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辅仁集团持有的*ST辅仁股票13,936,436股,占*ST辅仁总股本的2.22%。

3、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的公告》,称于2022 年9 月 29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林艳和的通知 ,其于2022 年9 月28日收到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涉嫌挪用资金罪,昆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2022 年 9 月 28 日起算。

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必康”)于2022年9月15日、9月21日、10月1日、10月28日分别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根据四份公告披露的信息,*ST必康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若干份《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900多名自然人投资者与*ST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判决*ST必康向各原告进行赔偿。

5、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某斌和邱某兵诉胜利精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就胜利精密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胜利精密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

2.png
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由一批具备多年司法一线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组建而成,专注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业务,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国双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诉讼,再审申诉,金融、房地产,投资并购等领域能为客户提供切实有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国双律师多具有复合背景,深谙银行、金融、基金、证券领域的内部流程,有着专业、高效的涉投资类维权案件处理实践经验,并长期专注相关法律与司法实务研究,致力于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信托、金融产品等领域的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
国双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争议解决及执行的法律服务,以专业的精神及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为投资者提供维权法律咨询服务及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帮助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投资者维权业务范围:
•基金投资纠纷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信托合同纠纷
•欺诈客户责任等纠纷
合作交流

转载 投稿 合作丨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发送邮件gs@guoshuanglaw.com

1.png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