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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裁研究:五种常见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确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16:57:54 76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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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png文丨游张军

前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其他义务(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为了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专门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但是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1]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没有造成损失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因此,实践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主张也就往往被忽略。为此,我们专门对迟延履行金在实践中的计算和确定,进行了梳理,并根据常见的非金钱给付义务进行了区分。

一、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确定

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通常出现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或者购买二手房屋时。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导致其未能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必然会导致申请执行人产生损失。因此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时,一般情况按照损失的双倍确认迟延履行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中明确,被执行人迟延交付动产、不动产的,迟延履行金可参照申请执行人已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或者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迟延履行期间×2倍。可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考虑了交付房屋的原因系买卖还是租赁,并出于申请执行人损失类型的考量而同时给出了两种可以选择的计算模式。

在实践中,更多的司法案例考虑的是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入住而另行租赁房屋的损失,或无法对外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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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首先都明确,无论是否存在损失,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均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而对于迟延履行腾退交付房屋义务,法院往往支持双倍房租作为迟延履行金。对于房租损失,因申请执行人难以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确定租金标准。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损失产生还有其他原因,或者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定损失且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通常法院会告知以另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执监83号罗某、区某1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就认为“对申诉人所主张的迟延履行金必须先行确定被执行人给其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而损失数额的确定,属于典型的实体问题,除事实清楚明了、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直观,可以由执行人员直接确定的之外,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损失数额难以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因此,对于难以认定,或者争议较大、复杂的情形,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处理。对实体权利的判断,应通过实体诉讼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兵02执复1号蔡林中与库尔勒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案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6执复34号佛山市南海嘉晖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鸿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中,也持类似观点。

二、迟延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确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不仅使得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极端时还将面临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执行,也使得申请执行人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并对外出售获利。因此,迟延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申请执行人往往存在损失,但损失又较难证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中明确,迟延办理财产权属证照转移手续的,迟延履行金可参照申请执行人已付价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迟延履行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也基本按照此种模式进行计算,只是对于利率存在不同的认定。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冀执复355号吴忠建、程小娟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案中,认定,“因复议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履行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的非金钱义务,执行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49235.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1月25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金为637.6元。执行机构作出的(2019)冀02执恢943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03执异169号蒲秀华、颜亚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中,参照当地法院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一般司法实践,酌定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迟延履行金

当然,也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酌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执复545号李晓峰、吕洋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案中,直接认定执行法院酌定迟延履行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主张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迟延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由于申请执行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确切的损失金额,法院通常酌情进行确定。

三、迟延履行修复、更换等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确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修复、更换等义务时,往往会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比如判令更换发动机而未履行,必然导致停运等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105号琼海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菱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认为“因菱马公司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是更换车辆的发动机义务,是否给鑫海混凝土公司造成停运、油耗等损失,海南高院未予查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还认为海南高院参照《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的规定,以发动机价格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海南高院重新进行审查。

如前所述,对于损失的计算,往往涉及实体问题,不宜在执行中解决,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参照确定的损失计算迟延履行金。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1执复144号刘玉庆与北京市北郊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中,就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房屋防水工程修复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金,而迟延履行金以“(2006)昌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经营损失为参照标准,计算至昌平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11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并以此为基础乘以二倍得出”,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执监字第207号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也认为,“申请执行人金长润公司、兴嘉公司向张家界中院提出损失赔偿金额高达3亿余元,所主张损失类型亦较为复杂,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予以认定。因此,执行法院按照没有造成损失情形而确定迟延履行金数额,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对于迟延履行金数额的参照标准,系本案二审判决有关泰邦公司、兴荣公司未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案涉违约赔偿金与迟延履行金均因泰邦公司、兴荣公司未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故该参照标准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因此,执行法院对于本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与数额裁量,并无不当。”

四、迟延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确定

赔礼道歉义务多存在于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系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消除不良影响,希望得到受害人谅解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人即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往往给受害人即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更无法用金钱估量,因此,实践中往往由法院进行酌定。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吉01执复152号董桂英、吉林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执行复议案中,就认定“经开法院综合本案电视台的侵权行为给董桂英造成的损害程度、损害后果及影响,该台实际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情况,及董桂英的工作性质、相关行业社会平均收入、诉讼期间影响其劳动收入等具体情况,确认电视台向董桂英支付行为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5万元并无不当”。由该案可以看出,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后果和影响,迟延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性质等,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要求。

然而,在案件检索过程中,也有法院认为虽迟延履行赔礼道歉义务,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迟延履行金未与支持。显然这些案例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没有损失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定,案例结果值得商榷。

五、迟延履行协助探视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确定

迟延履行协助探视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在实践中案件最少,也可以看出通常的探视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更关心的还是子女的探视,而非金钱。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否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于查询工具和文书公开范围所限,目前仅能查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两个案件中酌情确定了迟延履行金。一是(2021)沪0112执14635号水某与YEOYOONMIN离婚纠纷执行案中,明确“本案被执行人吕某(YEOYOONMIN)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人水某探视接送二人共同的女儿,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本院酌定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另一案是(2019)沪0112执8253号孔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中,明确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协助探视义务,“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按照每次625元(共27次)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金,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结  语

如上述案例所述,迟延履行金制度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在被执行人逾期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时的惩治制度。迟延履行金一般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为基数,双倍计算。申请执行人损失难以计算或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诉主张。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迟延履行金缺乏证据支持的,法院可以参照没有损失的规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酌情确定,但即使申请执行人没有损失,被执行人也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以体现迟延履行金制度的惩罚性。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国双资产处置与执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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