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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专题|虚假陈述、信息披露月报(202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3-05-26 16:53:12 9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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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实时更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最新动态,国双律师事务所搜集有关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要闻、监管动态、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最新公开的证券虚假陈述判决书,定期整理形成月报,望对投资人有所裨益。

一、监管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披露信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如下公司收到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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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的相关股票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广大投资人应注意,民事诉讼秉承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投资者不主动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相应的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是不会主动赔付因其侵权而导致的损失。

另,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界定的相关时间以法院确认的日期确定,以下时间均为团队内部推算。

1、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佳通轮胎(证券代码:600182,证券简称:S佳通 ),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号),又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经查明,佳通轮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佳通轮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1)佳通轮胎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佳通亚太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等在佳通轮胎 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关系部分披露的相关公司,以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中披露的相关公司,与佳通轮胎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同属最终控制者控制等关系,构成佳通轮胎的关联方。 
(2)佳通轮胎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3)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佳通轮胎在2020年、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18.11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2.08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71亿元。2021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23.86 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1.33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15 亿元。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认为佳通轮胎未按规定解释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时任董事长李怀靖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方成、钱倍奋,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黄文龙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佳通轮胎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22日买进佳通轮胎股票,并在2022年2月22日闭市后仍持有佳通轮胎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2、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证券代码:000826,证券简称:启迪环境)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号)。经查明,启迪环境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 
启迪环境涉嫌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虛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 虛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虛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 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虛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虛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虛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虛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虛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
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时任总经理张仲华为启迪环节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 
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 
其中:文辉为启迪环境2019年董事长,李星文为总经理,万峰为财务负责人。上述人员为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拟决定对启迪环境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买进启迪环境股票,并在2022年2月28日闭市后仍持有启迪环境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控科技(证券代码:300370,证券简称:*ST安控),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号)。经查明,安控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安控科技2019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
(1)未按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控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青鸟”)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金轮”)金额为5,405,815.00元、应收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标盛”)金额为 10,809,670.48元。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慈溪金轮、深圳标盛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当年未回款或回款较少,公司仅按照账龄分别计提坏账损失736,919.10元、3,089,058.43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对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商誉账面价值277,291,754.08元。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组进行评估,未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4月23日,安控科技披露《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杭州青鸟持有的两笔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金额调减12,389,507.95 元。对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进行追溯评估,并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将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商誉”金额调减 21,448,805.20元。更正后安控科技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盈转亏。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决定对安控科技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23日买进安控科技股票,并在2021年4月23日闭市后仍持有安控科技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宜通世纪(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号),经查明,宜通世纪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虚增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系对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经理郭汉鹏、时任财务总监石磊、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伟为对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宜通世纪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7日买进宜通世纪股票,并在2023年4月7日闭市后仍持有宜通世纪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5、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美尚生态(证券代码:300495,证券简称:*ST美尚),于2023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3号)。经查明,美尚生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美尚生态2012年虚增净利润1,171.27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6.56%,下同);2013年虚增净利润1,652.33万元(16.31%);2014年虚增净利润767.15万元(7.12%);2015年虚增净利润6,672.74万元(60.52%);2016年虚增净利润6,401.11 万元(30.64%);2017年虚增净利润7,835.24万元(27.58%);2018年虚增净利润14,827.80万元(38.34%);2019年虚增净利润5,843.56万元(27.20%);2020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533.70万元(13.85%),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迪服装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的关联方。 
2012年至2020年,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通过关联方与美尚生态发生关联交易并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57%,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1,411万元;2013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8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174%,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4年关联交易金额为64,163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53%,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为81,1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7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5,36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6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70,0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7%,当年新增占用 5,27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7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64,6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57%,当年新增占用余额22,844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19,363 万元;2018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99,87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61%,当年新增占用余额33,672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53,035万元;2019年关联交易金额为212,46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4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41,09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94,125万元;2020年1-6月关联交易金额为50,52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2%。截止2020年底,累计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资金余额为98,178万元。
美尚生态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美尚生态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进行披露,导致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1年,美尚生态因合同纠纷等陆续被债权人提起诉讼。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9日,公司发生相关诉讼累计17起,涉案金额累计38,693.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截至2021年8月30日(半年报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诉讼累20起,涉案金额累计43,733.56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235,580.29万元的18.56%。截至2021年12月30日,美尚生态发生诉讼累计42起,涉案金额累计69,80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美尚生态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首次披露且披露不全面,并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1日补充披露。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2021年度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4)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美尚生态于2021年7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披露,2021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 30,000.75万元,资金来源于杭州链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杭实业) 对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的借款。后续于2021年10月8日、11月17日、12月14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说明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2021-125、2021-144)及 2021年半年报,均披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 30,000.75万元。公告披露的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公司为上海花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景)。实际上,上海花景收款账户的网银、财务印鉴由出借人控制,上海花景收到30,000.75万元后次日,该笔资金即被出借人原路转回,该占用资金实际未归还。美尚生态上述临时公告及2021年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5)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9年3月25日,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79,487,178股,募集资金总额 9.30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5年至 2018年1-9月。根据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美尚生态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美尚生态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买进*ST 美尚股票,并在2021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ST美尚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6、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灵康药业(证券代码:603669,证券简称:灵康药业),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2号),又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经查明,灵康药业及相关责任主体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灵康药业关联方情况 
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持有灵康药业47.09%股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100%股份,陶灵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 
(2)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15,000万元,占灵康药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80亿元的10.14%。 
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3)灵康药业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2021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陶灵萍作为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俊珂作为灵康药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是对灵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灵康药业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30日买进灵康药业股票,并在2022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灵康药业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7、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科科技(证券名称:荣科科技,证券代码:300290),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又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经查明,荣科科技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如下:
(1)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认为,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并认定何任晖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组织实施荣科科技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崔万田作为时任董事,参与、知悉荣科科技对于其个人债务进行关联担保,未向公司及时报告该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其个人进行关联担保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荣科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1年6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买进荣科科技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闭市后仍持有荣科科技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8、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证券名称:ST宏图,证券代码:600122),2023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号)。经查明,宏图高科、三胞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虚假记载
A.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至2018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677笔,虚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虚构采购业务677笔,虚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35.05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416笔,虚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虚构采购业务416笔,虚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14.11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13.85%。
B.虚减负债
2017年至2018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33笔,金额合计8,766,27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7,132,071,094.45元、7,352,443,963.18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25笔,金额合计2,806,657,40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年末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9,063,071,094.45元、9,819,793,782.85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为81.28%、104.73%、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
(2)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25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宏图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认为宏图高科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三胞集团总裁的杨怀珍是2017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董事长兼总裁的杨帆,是2017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18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兼总裁的廖帆是2019年至2021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三胞集团副总裁檀加敏,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独立董事苏文兵、林辉,三胞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李旻,是2017年、2018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宏图三胞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刘正虎,独立董事李浩、王家琪,是2017年至2021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三胞集团副总裁、宏图高科董事的仪垂林、邹衍、施长云,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总裁的辛克侠,是2017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是2018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钱南是2019年、2020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国龙是2021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董秘许娜,是2018年至2021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胞集团作为宏图高科控股股东,授意、指挥宏图高科进行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以及表外融资少计负债,已构成“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为三胞集团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时任副总裁檀加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宏图高科、三胞集团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9日买进宏图高科股票,并在2023年4月19日闭市后仍持有宏图高科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9、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奇信股份(证券名称:*ST奇信,证券代码:002781),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经查明,奇信股份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如下: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A.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B. 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涉嫌在定期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2)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2020年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 亿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董事、总裁余少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张翠兰,时任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经理、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副总裁朱勇珍,时任副总裁谢志攀,时任监事王晖,时任监事苏丽君,时任财务部职员伍小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奇信股份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31日买进奇信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3月31日闭市后仍持有奇信股份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10、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新宁物流(证券名称:新宁物流,证券代码:300013),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经查明,新宁物流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 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认为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新宁物流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买进新宁物流股票,并在2022年12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新宁物流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11、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卓锦股份(证券名称:卓锦股份,证券代码:688701),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号)。经查明,卓锦股份及相关责任主体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时任财务总监姚群英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卓锦股份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1日买进卓锦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10月31日闭市后仍持有卓锦股份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12、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易见股份(股票名称:易见3,股票代码:400132),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易见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A. 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150,000元和银行存款1,208,436,000元。 
2017年,易见股份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706,920,000元。 
上述行为导致易见股份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B. 易见股份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经查,2016年至2019年,易见股份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475,428,999.81元、791,560,816.95元、606,029,348.11元、8,622,570.70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94%、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8.16%、66.54%、59.48%、0.99%。经统计,2016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计投放本金53,443,863,132.31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2,623,229,043.04元,产生利润总额2,623,229,043.04元,截至2020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8,817,871,542.90元。截至2020年末,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4,271,549,342.36元。
此外,2015年度至2020年度,易见股份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290,221,694.05元、10,924,558,571.90元、9,391,212,785.44元、9,774,075,527.29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43,318,490.25元、54,871,041.21元、68,144,524.72元、42,637,067.43元、27,305,079.06元、25,351,098.89元。
综上,2015年至2020年,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377,299.56元、11,919,663,519.42元、12,003,895,365.20元、10,469,873,593.76元、10,987,210,733.58元、6,428,643,331.81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各年虚增利润43,318,490.25元、684,312,866.58元、1,147,481,318.02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元、-3,975,223,534.39元(考虑易见股份2020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
易见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4月30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2021年7月6日,易见股份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认为易见股份披露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萍,时任滇中供应链财务部经理、易见股份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易见股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易见股份副经理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经理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任子翔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易见股份等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6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0日买进易见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4月20日闭市后仍持有易见股份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另,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索赔期间请见2022年第1期月报,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索赔期间请见2022年第2期月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索赔期间请见2022年第3期月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索赔期间请见2023年第2期月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事实及索赔期间请见2023年第3期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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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讯息摘要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于近期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沈某英等5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众兴菌业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136,437.05元(不含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主要依据2022年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及2022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众兴菌业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4月1日向众兴菌业下发《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上述收购的决定,认定其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并对众兴菌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22年4月2日,众兴菌业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号)、《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2号)及《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3号),同样认定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决定对众兴菌业、陶军、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菌业”)于近期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沈某英等5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众兴菌业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136,437.05元(不含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主要依据2022年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及2022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对众兴菌业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4月1日向众兴菌业下发《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上述收购的决定,认定其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并对众兴菌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22年4月2日,众兴菌业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号)、《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2号)及《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3号),同样认定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决定对众兴菌业、陶军、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2、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为:
2023年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起诉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同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投服中心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续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拟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2020〕30号),公开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佳通轮胎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专项意见》,主要内容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佳通轮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对佳通轮胎《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佳通轮胎股票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均已消除,且不存在其他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 形。佳通轮胎已满足《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和第 9.8.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对佳通轮胎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同日,佳通轮胎发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称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但申请能否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存在不确定性。佳通轮胎已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5月16日,佳通轮胎发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称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撤销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通知》(上证公函[2023]0517号),佳通轮胎股票将于2023年5月16日停牌1天,并于17日起复牌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ST佳通”变更为“S佳通”。


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启迪环境相关经营类债权人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蓥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申请对启迪环境破产清算。启迪环境法务在收到该项涉诉事件后向宜昌中院提交了异议申请。经审理,2023年4月27日,启迪环境收到宜昌中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鄂05破申3号)。
宜昌中院初步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合华蓥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启迪环境提交的证据,本案不足以认定启迪环境作为债务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华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宜昌中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华蓥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破产清算,不予受理。


5、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奇信股份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的奇信股份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原因如下:
(1)奇信股份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因奇信股份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奇信股份股票于2022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同时,奇信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保留意见事项尚未消除。奇信股份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奇信股份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47,300.51万元),且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23484号),奇信股份股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情形的终止上市条款。
(2)奇信股份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奇信股份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该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奇信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452.72万元,将导致奇信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上述事项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一款第(三)项及9.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奇信股份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奇信股份股票自2023年5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3年5月4日,奇信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162号),深圳交易所告知拟决定奇信股份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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