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8 11:26:06 1366次浏览
近日, 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编写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创投法学会)承担了对赌协议部分的问题解答工作,作为部分工作成果,对外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的对赌协议处理》(以下简称《新冠对赌问答》),以问答形式对新冠疫情期间对赌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解答由创投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乐平主持,副会长、海淀区法院副院长张钢成牵头回答。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纪红勇作为创投法学会理事,积极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与解答,开展志愿法律服务工作。
《新冠对赌问答》分为8个问题,对疫情期间对赌协议的效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处理、责任免除、通知义务、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其中关于疫情期间对赌协议的履行,《新冠对赌问答》指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确因疫情导致对赌协议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免除责任。协议无法履行致对赌业绩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并非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对赌协议的当事人便可以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还需要不可抗力与对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停产停工),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直接导致业绩目标无法实现,则合同义务人(对赌业绩承诺方)才可主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发生不可抗力后,对赌协议当事人并非高枕无忧。作为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将不可抗力的情形通知相对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于通知的方式,在对赌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在合理期限内采用能够让对方知悉的合理方式。同时,对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对赌业绩承诺方及时申请帮扶政策,采取替代方式办公等。
关于适用不可抗力的举证问题。《新冠对赌问答》指出,对于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对赌协议当事人来说,需要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对赌协议无法履行,以及两者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当事人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的证据,在诉讼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
附:创投法学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的对赌协议处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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