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23 10:09:18 1019次浏览
文丨牛 蒙
编丨丁鑫鑫
问:都说《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那我现在去楼下踢球,受伤了就只能自己承担了吗?
答:不一定。还是需要分情况的。要看您受伤是因为什么。
问:那如果是比赛的时候因为场地原因受伤了呢?
答:这种情况,如果是在正规的收费场所,《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是不适用的。因场所不规范或者设施不安全等原因受伤,您还是有权利向体育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主张损害赔偿。
问:那要是因为比赛的时候被对方绊倒受伤呢?
答: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就要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了。这个原则简单点说,就是您去参加体育活动,比如说是踢球,那就应当了解踢球时可能受伤的风险。对于在比赛中因为正常的激烈动作而受伤,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说白了就是:既然是自己愿意去玩的比赛,那自己就有义务去搞清楚并承担这项运动的风险。
问:那对方要是故意踢伤我,或者是因为比赛情绪太激动,在球场上对方故意打我,我受伤了呢?
答:那对方肯定要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了“自甘风险原则”的范围。法律上所规定的“自甘风险”仅仅指的是正常可预见的体育运动中的风险。并不包括第三人故意侵权的情况。在体育活动中,有人故意去伤害他人,肯定要承担责任。
问:如果对方不是故意的呢?
答:对方存在重大的过失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比方说:在一起去攀岩时,同行的队友因为没有正确的设置安全绳导致其他人受伤或者死亡,这种情况虽然不是故意的,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问:我家小孩儿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中,因为队友犯规受伤了,现在是不是谁都没责任啊?
答:这个问题本质上和上面的问题一样。一方面,如果犯规的队友只是一般性的比赛行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这个犯规的队友是不承担责任的。另一方面,学校和其他文体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一样,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不一样的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参与人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需要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学校需要特别为学生们设立医务室和专业医疗救助人员,同时还需要事先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准备事后的应急预案等。
在今年北京的一场校园足球比赛中,就有一个学生受伤了。事后学生家长将学校告到了法院。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学校已经提供符合比赛要求的足球场地及设施,配备裁判、校医等必备人员,赛前讲解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准备活动,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并协助就医,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最后法院认定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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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羽毛球场馆的老板,有了这个“自甘风险原则”,是不是以后我场馆里发生了受伤事件,我就可以免责了?
答:不是的。就像上面说的,“自甘风险原则”其实不适用于运动场馆的经营者。先举个真实发生的例子,在今年年初,在广东省珠海市一家蹦床馆中,有一位12岁女童因为在玩蹦床中发生意外造成伤残。之后女孩家长将蹦床老板告上了法庭。法官在这个案件中查到:蹦床馆老板在场馆里张贴了入园安全须知、做了安全警示,甚至还循环广播安全小提示。但是,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场馆里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巡视,也没有专业人员阻止小女孩儿当时的危险动作。就因为这一点,法院认定了蹦床馆老板需要承担20%的责任。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我国的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于运动场馆的经营者的要求依然还是很高的。
问:那我还是要承担责任啊,怎么才能尽量减少这种风险啊?
答:为了尽量减少这种风险。体育运动等相关场所的老板或经营者应当从以下方面检查确认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
风险提示义务:对于体育活动的风险,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明显的张贴画、广播或者视频等方式向参与人进行提示。根据活动的特性,经营者还需要同时将活动规则、禁止性行为、禁止参加人群以及其他特殊性注意事项一并告知参与人。比如,在一些羽毛球场馆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禁止在场馆内打闹”这样的提示标语。其实这就是一种风险提示。在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经营者还应当向未成年人的家长告知风险和注意事项。在一些风险大的活动中,应当让参与人在相关告知书中签字确认。在项目入口处,应设专人对入场游玩者的基本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如年龄要求、体重要求、身体状况等。
活动中的安全保障:在活动经营管理中,除了应当提供相匹配的合格活动场地和道具,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和指导人员。例如,在蹦床、游泳等需要动作技巧和具有较高风险的运动中,经营者应当在告知风险的同时,提供在场的安全巡视人员或指导人员。这样可以在风险可能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预防或干涉。
安全事故预案:对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中可以预见的风险,经营者应当提前准备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当至少包括负责人、处理方法和步骤。对于前述预案的准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备案。
利用保险投保机制,分担化解损失风险:新兴游乐项目一旦对游玩者造成人身损害,伤残情况往往较重,即使双方进行分责,经营者也需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也建议场馆老板们可以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有效分担化解因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体育游乐活动所产生的相应风险,提升自身赔付能力,减少自身财产损失。
问:常常听说法律上有个公平原则,那是不是即使没责任,作为场地老板,在发生运动意外时,还是需要赔付?
答:不是。只要正常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那对于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害,场馆老板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问:我的场馆里有人受伤,一般都是其他人造成的,什么时候我要承担责任,什么时候又不承担责任啊?能否梳理清楚?
答:体育运动场馆的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认定和方式其实可以总结成如下列表:
情形 | 责任承担 | 举例 |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因此造成了参加者的损害 | 承担侵权责任。 | 由于未定期检修设备,导致参与人因为场地或设备问题受伤。 |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参加者的损害是因为其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 需要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还有权向第三方侵权人追责。 | 卡丁车游乐场中由于第三人的错误操作导致参与人受伤;同时场地经营者事先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或操作培训。 |
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不承担任何责任。 | 卡丁车游乐场中由于第三人的错误操作导致参与人受伤;但是场地经营者事先进行了全面风险提示和车辆操作培训。 |
问:我不是场馆老板,就是单纯因为喜欢爬山,所以经常组织认识的同好们假期去野外爬山。大家也都是AA制,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啊?
答:还是需要对同行的人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问:我又不是老板,组织大家也不收费,还需要承担责任啊?
答: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实就是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并不像经营体育活动的人那么高。
问:那我下次要组织大家外出登山、野营的话,需要注意什么?
答:在召集大家去玩的时候,应该和大家说清楚去玩的地点和活动的危险性。比如去登山,就要和大家说清楚登山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让大家在去之前要考虑清楚,也要对自己的身体和能力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问:在玩的过程中,我还需要做什么吗?
答:在活动过程中对其他参与人明显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或违反相关安全规章规定的行为也应当进行劝告、阻止。登山活动中,经常有人为了刺激想要进入禁行地区“探险”。这时候,不管是作为同行人还是组织者,都还是应该对这样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另外,一旦发生了意外,作为同行人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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