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5 13:57:56 7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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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瑕疵决议的诉讼主体、原告资格审查
问:诉请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主体只能是股东、董事和监事吗?
答:不限于股东、董事和监事。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明确有权起诉的适格原告范围是“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等”。除了列举的三类人,“等”字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其他适格原告留下了适用空间,一般认为,其他适格原告包括与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对与其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决议,可能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诉讼。
问:已经丧失股东、董事或监事资格,能否作为适格原告,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或者撤销公司决议?
问:法院对股东的原告资格审查采取什么标准?
答:登记股东提起瑕疵决议之诉,如诉讼其他方对其原告资格没有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依登记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如果诉讼各方存在争议,法院将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出资情况以及原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现实中时常存在股权代持、职工持股等股东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情形,法院对股东资格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工商登记。(2019)豫民申5143号兴合公司、李某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案中,河南高院认为,“工商登记是股权的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不代表未取得股权,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通过审查《股东协议书》、《股东分地经营协议书》及王某某多次参加兴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实际参与兴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事实,认定王某某为兴合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255号再审裁定中亦明确:判断原告是否公司股东,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出资情况以及原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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